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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6]647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4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货物运输行业推行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税控盘/传输盘开具带有税控码的发票和传递发票数据,凡未使用税控盘开具的发票,不能进入总局的数据比对系统参与比对。为了及时、顺利在我市货运业推行这一税控装置,市局对该项工作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重要性
  公路、内河货运行业流动性大、税源分散、税源监控难度较大,因此推广应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货运业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地税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步骤,同时也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税控装置总结经验。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顺利推进
  为保障货运业税控装置的顺利推行,市局专此成立了领导工作小组,市局副局长李林根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处室有流转税处、数据处理中心、征管处、计财处。各基层局应成立相应的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各项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确保货运业纳税人及时、顺利、正常地启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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