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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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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5
【实施日期】 2006-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向“关爱性救助管理”转变,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开拓创新,扎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内。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综合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二)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3.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4.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市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四)市卫生局
  1.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
  1.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有关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3.落实市有关部门救治非救护对象的经费预算。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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