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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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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土资发〔2006〕236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 [2006]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我省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国家测绘局授权我省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使用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㈠《广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下载)一式二份;
  ㈡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招投标书、批准文件等有关用途的证明文件;
  ㈢使用控制点成果的,还应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应经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经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购领手续:
  ㈠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纸质图件、控制点成果的,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购领手续;
  ㈡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到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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