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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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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新政发〔2006〕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地质工作,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建国以来,我区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区地质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地勘单位缺乏活力、地质勘查投入不足、地质人才缺乏、科技创新不够、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滞后等问题,制约了地质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难以满足自治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加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工作力度,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立足区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加大找矿力度,加快找矿速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把新疆建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煤电煤化工基地和有色金属、富铁矿等战略资源基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突出重点,加强能源矿产和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
 
  (三)突出能源矿产勘查。重点加强塔里木、准噶尔和吐哈三大含油气盆地勘查,同时兼顾伊犁、焉耆、三塘湖等其它有油气资源前景的中小盆地勘查,切实增加石油天然气可采储量。围绕建设大型煤电煤化工基地,加快准东、准南、吐哈、伊犁和库拜等五大煤炭资源富集区勘查,兼顾南疆缺煤地区和阿勒泰地区的煤炭勘查。加强以可地浸砂岩铀矿为主的铀矿资源勘查,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研究评价和勘查工作。探索和推进煤层气和煤炭、铀矿和煤炭的综合评价和勘查工作。
  (四)加强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以国内急需、自治区具有优势的重要矿产资源为目标,按照主攻天山、深化阿尔泰山、开拓昆仑山和阿尔金山的总体布局,坚持区划、区调、物化探、勘查、科研(信息)五统一的原则,科学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加强综合找矿,实施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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