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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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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19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11月份起,用五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现将《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6年11月份起,用五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按步骤、分层次地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抓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市场全面规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推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用五年时间,在全区各地、州、市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据《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反应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和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对饮食安全感到放心和满意。
  (二)阶段性目标
  1.降低农、兽药残留,使食品源头污染得到基本治理。
  2.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努力创建食品安全诚信城市。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清理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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