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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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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6)172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6)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漳政(2003)综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四)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贫困老年人免于负担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卫生费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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