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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做好2006年度本市地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6]340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基本填报单位
  1.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农口企业、供销合作社等。
  基层金融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套报表,其格式和编制要求另行布置。
  (二)汇总单位
  符合本套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财政部。
  其他基层企业的报表,也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汇总并上报市财政局。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一)基层填报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1.报表封面
  2.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财会地年企01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地年企02表)
  (3)现金流量表(财会地年企03表)
  3.报表附表
  (1)应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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