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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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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14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现就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推进富民兴渝。
  二、目标任务
  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永川市和经开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从2007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
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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