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及信用培训、咨询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受相关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从业原则,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对行业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努力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