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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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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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