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用人单位、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引导,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积极稳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50万人,每年培训转移农民工30万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输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输出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农民工计划生育、疾病预防、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达到输入地水平。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当前,重点要做好在晋就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本省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培训服务工作,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体制性障碍,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逐步形成管理制度明晰、维权保障有力、转移就业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实行经营者工资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挂钩制度,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单位,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要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所使用农民工月工资总额三倍以上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列表造册,按季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证工资支付得到全面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从严处罚。对三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拖欠工资,缴足社会保险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降低或取消资质。同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稳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 (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鉴证,确保合同的合法、公正。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推行的规范文本,双方一经签订,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参与招投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