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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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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27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和特定对象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机关事务管理、人事、民政、统计、物价、劳动、侨办、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投融资、接受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由共同指定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申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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