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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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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完善农民工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生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清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排查,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三)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采掘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5%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同一岗位不允许重复试用,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六)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市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七)为农民工就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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