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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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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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