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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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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本暂行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阿坝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和基地建设贷款担保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银行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州级财政负责一次性筹措3500万元资金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资本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及其基地建设贷款。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县参加,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股东。也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所担保项目总余额,应不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五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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