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2006]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用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负总责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况负总责,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各区、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认真调研和落实下一年度建设用地项目。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