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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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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06〕12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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