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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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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24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其职责。
  调整后,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增加: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5)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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