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7年春节主城区以外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渝供办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7年春节主城区以外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精神,确保2007年春节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现就做好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营销售点布点原则
  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加强“一站式”宣传解释工作,包括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经营要求解释工作、做好参与经营必备条件宣传工作、做好办事流程的讲解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网点布设工作。各区县2007年专营销售点布点数量原则不得高于去年实际布点数。
  二、专营销售点布点要求
  各区县供销社应严格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销售点。城区销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销售点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销售点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销售点。专店与专柜相比,专店优先;同等条件下,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优先,2006年春节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优先;2006年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守法经营者优先。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把好零售网点布设关,打好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基础。
  各区县供销社要按照《条例》规定,于12月20日前,提出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局审批。确保配送、销售和燃放工作顺利开展。
  三、设立条件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点、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二)经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存放总量符合规定;
  (四)经营者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认可供销部门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并与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程序
  1、零售经营者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申请表》或《重庆市烟花爆竹常年专营零售点申请表》;
  2、区县供销社按照零售点设立条件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点,与其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3、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与零售经营者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4、区县供销社填写《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汇总表》,形成《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批;对经安监部门审察符合条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零售点,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