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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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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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