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函[2006]153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率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落实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起,对市直预算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采取分类划档的办法,按照收入性质和收入项目情况,分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其它非税收入四大类非税收入核定征收成本率,计算直接执收成本。现将核定的市直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成本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市直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成本率明细表
项目 | 核定征收成本率% | 收入所属部门、单位 | 一、行政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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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代身份证等办证收费 | 80% | 公安系统 | 2、出入境办证收费 | 80% | 公安系统 | 3、农机车辆牌照、考试、驾驶员管理费 | 85% | 农机局系统 | 4、、驾驶员、机动车证书工本费 | 10% | 交警支队 | 5、车辆牌照收费 | 80% | 交警支队 | 6、车辆年检、驾驶员考试收费 | 10% | 交警支队 | 7、其它许可证、证明、证书 | 30% |
| 8、其它各类考试、评审、鉴定、公告费、各类资格证、手册工本费等 | 85% |
| 9、耕地开垦费 | 95% | 国土系统 | 10、燃气综合治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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