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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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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145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全省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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