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建设局重新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建设局重新委托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2006年11月30日
深圳市建设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国家、省、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因执法工作需要,现委托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使我局依法行使的部分执法职权。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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