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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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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6〕123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府〔2006〕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现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精神,努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特制定以下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以扩大产学研合作为重点,2007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力争到2010年,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4.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明显高于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东西两翼、北部山区逐步接近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广东省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对政府财政的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采取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方式,有序实施《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广东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五)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六)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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