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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苎麻化工造纸行业综合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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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苎麻化工造纸行业综合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市府办〔2006〕139号)

        (2006-10-26 14:42,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全市苎麻、化工、造纸等水污染重点企业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强化流域水污染防治,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确保水环境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苎麻、化工、造纸行业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增强保护水环境安全的责任感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环境安全工作,切实担负起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任,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本辖区苎麻、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将污染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蹋忧苛斓迹涫翟鹑危细窨己恕K廴痉乐喂ぷ鞅匦胧敌姓涸鹬疲筛骷墩M罚邢亓止ば鳌8骷痘繁!⒕⒐ど獭⒓嗖斓炔棵乓诘澄⒄牧斓枷拢⒑屯晟屏饔蛭廴局卫砹嶂贫龋芮信浜希魉酒渲埃胱ス补埽繁U喂ぷ魅〉檬敌А?

      

        二、明确目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川府办发电〔2006〕59号)和国家、省、市环保局、经委、司法、监察等部门关于专项行动的要求,对清理出来的违法排污企业分门别类进行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整治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确保2007年底各流域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到国家Ⅲ类水质标准。2006年11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整顿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保局、市经委。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要通过媒体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企业业主的环保意识,增强保护水环境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形成全面参与、共同防治的工作局面。

      

        (二)切实加大企业污染源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掌握辖区企业污染情况,分门别类对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大幅度削减污染负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要立即取缔、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超标排污的,要责令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对无任何治污设施直排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对已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治理,采取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等强制措施;对擅停、闲置治污设施的,要责令恢复,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责令恢复正常使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06〕57号)的要求,凡纳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省环保局、省经委《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5〕107号)的规定进行,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市环保局、市经委组织验收。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不法企业应取缔、关闭或停产、停建而没有坚决执行或执行后又反弹的,对应列入限期治理而没有实行限期治理的,各地监察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所有新、扩、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先环评后建设。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排污企业要停止生产,完善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环境容量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要以流域苎麻化工造纸行业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调查产业结构,大力推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高行业规模效益。

      

        (四)强化环保执法监管,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四十条”和“五不”环境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当好环保卫士。要落实环保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对偷排、漏排、擅停、闲置治污设施,影响水源安全,造成污染事故以及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肃查处。

      

        (五)加大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监测监察体系,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大污染源监测频次,强化流域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状况。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快速、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2006年12月31日、2007年6月30日、2007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予以通报。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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