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交财〔2006〕9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等有关规定和征、退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反映,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作出修订。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费)退费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财基费[1996]36号)、《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交财[1997]184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