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护水环境,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莒县、五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护环境,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