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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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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修订。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械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药械管理工作,保障药械使用安全,防止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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