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