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