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五日 濮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和稳定粮食市场,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品种。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按季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