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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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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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