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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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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  《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限行范围内三轮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本规定所称限行范围包括: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凤翔路与龙昆南路交叉口、迎宾大道与货运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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