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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9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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