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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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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交运〔2006〕955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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