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