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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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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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