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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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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暂行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州长:杨红卫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激励文学艺术创作,培养文学艺术人才,促进我州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坚持个人申报,突出重点,激励创作,繁荣文艺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一)纪实文学、小说、散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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