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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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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  《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4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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