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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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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使房屋内部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自行或委托施工企业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已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房屋室内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维修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助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环保、物价、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坚持确保房屋和人身安全,减少装饰装修污染危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装修人和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许可制度。投资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对房屋具有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加大荷载部位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工程监理合同;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许可施工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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