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穗府法审(2006)36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含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含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政府信息的,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提供本市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或者组织所在国与中国实行对等原则的证明。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 (三)城市规划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四)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的主要信息; (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本规定生效前批准和核发的上述证件(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逐步予以公开; (七)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可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