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9日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要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 第四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本市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认定、调整和保护规划等有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房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