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