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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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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财社[2006]20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 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 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第四条 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原则。医院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优先保证其支出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财政对医院实行差额补助,合理安排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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