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2日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河流域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是指对伊犁河(喀什河、巩乃斯河和特克斯河)流域范围内未开发土地进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的活动。 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