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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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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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