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