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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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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监督管理工作,其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
  第四条 水文事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点)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规划由省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文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水文规划应当包括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科技发展,水文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八条 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站网由省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文规划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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