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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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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 

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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