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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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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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