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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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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国家部颁证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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