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2006年9月2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 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和国防科技工业、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 第九条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在本省创办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产业、工商、财 |